关于转账支票背书应遵循的规范要求如下:
在填写转账支票时,应将收款方的详细信息准确地填写在“收款人”一栏中,同时还需在转账支票正面盖上出具支票者预先保留的银行印章。
若该转账支票需要进行背书转让操作,务必要特别关注背书的连贯性。
所谓的背书连续,则是指票据首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为票据上所记载的收款方;
而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则成为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此类推,呈现连续状态,直至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为票据的最终持有者。
票据的背书人均需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上按照顺序进行背书。
对于背书栏无法完全容纳所有背书内容的情况下,可采用业内统一格式的粘单加以补充,将其粘贴至票据凭证指定的黏贴位置。
在这种情况下,粘单上的初次记载人,有义务在票据与粘单的黏贴之处签署个人印章。
值得注意的是,转账支票的收款人不仅可以填写为收款方的公司或组织机构名称,而且也可以直接填写收款方个人的姓名。
当收款方完成以上背书环节并填写好相关信息后,便可凭借其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转账支票前往其开户银行,办理相应的兑现存款手续,款项将直接存入其在此开户行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当中。
再次强调,收款人个人的账户必须符合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的要求,任何其他类型的储蓄账户都不得用于接受转账收入这一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一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