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配偶一方在婚前已经全额支付购房款项,那么这处房产便应当被视为该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主动提出离婚一方在离婚过程中,没有任何权利对其要求分割和处置。
(二)在婚姻生活中,如果配偶一方在婚后用自己的婚前财产购置了房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此类房产也同样会被视为其婚前个人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遭受离婚打击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无法对此提出分割请求。
(三)若有一方在结婚前已经通过租赁方式获得房产使用权,在婚后又借助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该房产,并且房产所有权书上登记的所有人是该方名称,根据现行法律,我们应当将此份房产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四)假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房产,根据现行法规,这类房产应该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在离婚之际,法院通常会平均分配这些房产。
(五)倘若有一方在婚礼前选择按揭方式购买房产,即使他们在婚后需要共同偿还贷款,这类房产仍然被视为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但是在离婚时,按照现行法例,只要婚后共同还贷以及相应房产的升值部分,应当由这位拥有婚前财产买房一方向其配偶进行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