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再次缔结姻缘时,务必要携带前次婚姻所开具的离婚证书。
由于该证书足以验证您已经终结上一段婚姻生活,乃至如今正处于单身未婚状况,只有处在这种情形之下,我们方可为您再次展开结婚登记工作。
然而若您曾经历过由法律程序介入的离婚方式处理,那么则大可不必提供我们离婚证书。
取而代之的,您只需要向我们递交由法院所作出并生效的离婚判决文书即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