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逃逸车辆被扣押的时长需依据特定情形来决定,通常在对检验报告以及鉴定意见进行确定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交管部门会向肇事方发出通知,告知其可以取回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