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之相关规定,关于审定仲裁申请的受理流程如下所述:
首先,仲裁委员会在接到仲裁申请之后,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受理该案件的决断。
在这一环节中,仲裁委员会需要对接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详尽地审核与评估,若确认其符合受理标准,则应立即批准受理,同时向申请人发送相应的受理告知函。
其次,当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仲裁申请以后,须按照既定的仲裁规则要求的期限之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员名册。
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将承载着仲裁申请书正本和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员名册的文件副本同时下发给被申请人。
再者,一旦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他们便有权利在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在答辩书中,被申请人不仅可以对仲裁请求予以认可或否认,而且还可以提出他们自己的反请求。
而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答辩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转发给申请人。
即便被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答辩书,亦不会妨碍到整个仲裁程序的如期推进。
最后,值得强调的一点是,当事人在申请仲裁过程中,可以选择行使财产保全权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申请人也有权通过委托代理人来开展仲裁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