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之法定构成要素如下:
首先,须有非法行径确实存在,亦即行为人实施了非法销售涉嫌侵权的注册商标商品活动。
其次,损害实况务必真实发生,意为行为人推动的销售涉嫌侵犯商标的商品之行为导致了商标权所有者遭受实质性损害。
销售假冒他方注册商标的商品将会对权益人带来严重的财富损失,同时亦将对符合资格进行注册商标权的机构等带来信誉损害,此种损失及损害均视为既定之损害事实。
第三,违法行为人均应在主观上对于其销售的商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一事实具备故意或过失。
最后,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必然的因果关联,亦即不正当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对商标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呈现出明确的前因后果关系。《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