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银行卡的数量冗余并不必然意味着违反法律法规,然而一般来说,只有在持有个人合法且符合相应规定的银行卡时,即便持有数量超出正常限度也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更不会构成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关于银行卡的犯罪活动主要涉及以下四项罪名,具体分别如下:
制造和修改金融票据罪,妨碍银行卡管理法,盗窃、收购及非法提供银行卡信息罪以及银行卡欺诈罪。
首先,第一部分介绍的是针对制造和修改金融票据的犯罪行为。
在此类犯罪中,若有人试图伪造信用卡,就会构成此类犯罪。
其次,妨碍银行卡管理法的例子包括:
(1)明知道某张信用卡是伪造的情况下依然非法持有或传播,或是明知道某个信用卡是伪造的空白卡情况下依然持有或传播,并且持有或传递的数量较大;
(2)未经授权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数量较大;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来获取信用卡;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制作虚假身份证明的情况下取得的信用卡。
进一步来说,窃取、收购或者非法提供他人的银行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也会构成上述犯罪之中的第三项罪名。
最后,我们将详细讨论银行卡欺诈罪。
其中包含了数个可能导致此种犯罪的行为模式:
(1)使用伪造的银行卡,或者通过欺骗的方法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申请到的银行卡;
(2)使用无效的银行卡;
(3)无权使用他人的信用卡;
(4)恶意透支的行为。
基于这些内容,若要构成违法行为,仅限于上面列出的四个罪名所涉及的情况。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持有银行卡数量过多并不是必须被认定为违法犯罪的原因,除非存在未经允许非法持有他人名下的银行卡且数量较多的情况。《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