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个人签署的工程承包协议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因为个人不具备作为承包方的基本条件。
建筑领域的工程合同所指的承包方需满足特定资质要求,即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拥有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及由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资质证书,以上所有资质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等级和范围进行使用。
因此,很显然,个人并不具备成为承包方的资格。《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