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延续期内,夫妻所累积获得的以下财产,均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并由双方共同拥有和管理:
(1)薪资、奖金以及各种劳动报酬;
(2)通过生产经营和投资产生的收益;
(3)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
(4)在继承或接受赠与过程中获取的财产;
(5)其他应被视作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此基础上,夫妻享有同等的权利来处理这些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