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之后,对于住院误工费用的衡量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若受害者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则误工费应依据住院治疗过程中实际损失的收入进行计算;
其次,若受害者无固有的收入来源,则应依据其在过去的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加以确定;
最后,倘若受害者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以证明自己最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情况,那么便可参考受诉法院所在地同一或类似行业的,上一年度全体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替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