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的类别及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第一类为公证书遗嘱,也就是经过国家公正机关审查并确认具有法律效应的遗嘱文件。
其在所有类型的遗嘱中所占据的地位极为重要,此外,此类遗嘱在众多同类文件中的权威性也是最高的。
当有其他形式的遗嘱与公证书遗嘱存在相抵触的情况出现时,一律以公证书遗嘱的意见为准。
再者,便是自书遗嘱,这种形式要求遗嘱人需要亲自书写,签署姓名,同时还需注明遗嘱订立的年份、月份以及具体日期。
接着是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这类遗嘱必须在两个或者更多的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进行。
另外,录音遗嘱相比之下更具特殊性,要求有两个或者更多的证人必须在场见证整个过程。
最后,说说口头遗嘱,通常这种形式的遗嘱仅仅适用于紧急情况下,例如当遗嘱人生病或者其他突发状况无法书写或者录制情况时。
不过,这种形式同样必须要两个或者更多的证人见证,当危险结束以后,如果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等方式再次设立遗嘱,则之前所设立的口头遗嘱将自动失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