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递交具备法律效力的仲裁申请书以进行强制执行;
2.为了确认申请执行者的身份,需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若申请人是自然人,需提供有效之居民身份证件;
如果申请人是法人团体,则应提交最新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若是其他社会组织,也需递交其最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必须同时提交生效法律判决或裁定的原件及复印件,以便与原始文件相核对;
4.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可选择对是否独立行使申请权保持沉默并通过委托代理模式来完成相关程序。
若委托他人代为执行申请事项,那么委托人需要出具经过签名或是盖章的授权委托书,里面详细阐明各项委托事项及其代理人的具体权限;
5.与此同时,还需提交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协议或共识的送达回执的复印件,以便于审查。《仲裁法》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