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它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而成的、并非真正意义上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性质实体。
这类合伙企业的成员人数通常在2至50名不等,且必须包括至少一位有限合伙人以及一位普通合伙人。
根据我国相关合伙企业法规中的明确规定,“本法所涉及到的合伙企业”,主要是特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合法组织按照这一法律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创立的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两大类。
其中,普通合伙企业是以普通合伙人为主导的团队,而这些合伙人须对该合伙企业形成的债务承担无条件的无限连带责任。
若这一法律对普通合伙人应负责任的形式另有专门规定的话,则需依该规定执行。《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