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的财产中,以下各项皆可作为抵押之对象:
首先是建筑及其所属的地面附属设施;
其次为建设用地使用权;
再者是海域使用权;
此外,还包括各类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以及产成品;
最后,正在施工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亦可纳入其中。
除此以外,部分交通运输工具也被允许进行抵押。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前述各项外,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文禁止其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也是完全合法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