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如若案情事实模糊不清或证据不足,那么中国司法系统有权将此案予以驳回,并且只能对其进行一次重复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告,我方第二审级别的人民法院将在审理相关案件之后,对于那些事实关系尚未明确或是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的案件,只能根据法律规定一次性裁定废除原先的判决,并将案件退回至原审人民法院进行进一步的审理判决。
对于已经查明且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晰、具备充足证据的案件来说,法院只会针对这部分内容进行审判,并做出结论性的裁判结果。
对于那些已经通过严谨调查核实后,仍旧无法确定事实或者缺乏足够证据的案件,法庭应当依法做出无罪判定,而不是继续拖延或迟迟不肯做出决定。
至于再审程序,其具体是指当法院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存在必须进行再审情形,需要按照特定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原审案件(即至上文所述的“本案”)再次进行审查后进行裁判的一项特殊救济机制。
再审程序包含了一整套正式启动、审查再审理由、重新审理原审案件所需遵循的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