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共用房产,在离婚后将面临相应的动迁补偿款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房产理应视作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这间房屋的所有权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
因此,当这处房产遭遇动迁时所得到的补偿款项也是对夫妻二人的共同补偿,应被划分到夫妻共同财产之中。《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