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其可被撤销的特性已得到明确认可。
此项权力授予拒绝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乃至作出确定行政处罚的机构和具有更为高级别的办事机关。
值得强调的是,对于该机关而言,他们享有独立权去取消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只需将该撤销决定正式发布给相关当事人,便可顺利完成这一程序。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撤销后涉案的违法行为依然存在,则重新下达的行政处罚裁定书需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