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针对年龄已达法定成年人的、正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孩子们来说,他们的培育照顾依然需要依靠自己的父母完成,这是因为抚养费乃是父母或是其他具有抚养未成年人职责的人士,为了帮助未成年人解决日常生活及教育所需而付出的经济支出。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规,所谓的抚养费,主要指的是在这类人群由于种种原故无法全面护理或未能承担足够甚至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任时,向未成年人支付的用以弥补不足的经济资金。
2.依照我国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来看,若身为父母的当事人未能尽到抚养养护成年子女的责任,那么他们就必须要为未达成年年龄或者生活无法自理的子女提供相应的抚养费。
同样地,若已经成年的子女未能尽到赡养亲生父母的责任,那么那些无力工作或者生活贫穷困苦的父母,便有权要求这些成年子女提供必要的赡养费。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的具体条款,对于尚未结束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孩子,以及由于身体原因导致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我们都可将其视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提及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群体。《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