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公司法》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仅需基于其注册资本额即可对全数债权人承担相应债务责任。
具体而言,公司与其股东、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法律层面被视为彼此独立的实体,股东在履行其向公司投入资金的法定义务后便可将相关权利及权益交付给公司。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所负担的债务及可能遭遇的破产情况,股东或高管人员通常无需个人承当偿还责任,除非此等人士曾为公司债务作出担保,或者存在诸如从公司中抽逃、转移资金以逃避债务等不当行为,在这些特定情形下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种承担责任其实更多的体现为承担担保责任,即动用个人财产来赔偿债务;
而如果是从公司转移资金的话,只需要将这些原本属于公司的资金归还给公司就行,这些资金其实本质上依然归属公司。
2.在遵循破产程序的框架下,应当将有关事宜通知并公之于众,且以公告形式告知债权人进行债权登记。
至于公司一般资产(非抵押品)的处置所得分配次序,应首先扣除破产费用、员工工资及安置费用以及应付的税款,若所得款项无法足够清偿所有的债务,那么剩下的金应优先权属给普通债权人,并且按一定比例予以受偿。
当偿债工作进行完毕并出现剩余金后,则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各人对公司的投资金额比例或依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予以分配。
自公告之日起满四十五天之后仍未进行债权登记者,该等债权将不再获得偿还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