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能标注商品名称和标志的农作物制品,有关部门应勒令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若当事人在未按规定标明生产或销售信息的行为中情节严重,将被责令暂停生产以及销售相关农作物品种,并发起严厉处罚,处罚额度为该类产品价值的30%以下;
同时,若涉及违法所得的情况,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坚决追回并依法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