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学理论领域中,我们需要明确将人身损害赔偿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外。
具体来说,以下是法律条文中定义的可以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婚姻关系维持期间所获得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及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在内的收入;
基于生产经营活动、各类投资行为所产生的增值收益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收益;
继承或因接受赠与而获取的财产,但如果相关条款中并未明确表示该等资产仅属于某一方所有的话;
此外,还有任何其他应当归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部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快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对共同铲,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