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给他人带来了法律上的损害后果,那么,该损害实际上就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为其承担起侵权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倘若这些监护人事先已尽到了自己所承担的监护职责义务,那么法院有权依法依规对他们的侵权责任进行适当的减轻或免除。
(二)相对于自然人而言,所有企业单位的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权益遭受损害的,其企业负责人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是因为,用人单位本身在引进员工时就有责任为员工提供充足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确保员工按规定程序操作不会对其他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实质威胁。
(三)当两个公民之间产生了劳务合作关系且提供劳务的那一方在履行其劳务职责中导致他人物权受损的,则接受劳务之方应对损害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侵权责任。
这同样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设计,同时也是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安全的必要手段。
(四)如果某种产品存在着缺陷而导致第三人受到损害,那么生产这种产品的制造商就必须为自己的失职行为负起侵权责任。
此举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也有助于增强食品药品等行业生产商的责任意识,提高产品质量。
(五)当机动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和其所在的运输公司必须依法负责赔偿。
这条规定旨在提醒机动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务必时刻注意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六)任何有故意性质的污染环境以及破坏生态的行为都将会对承受损害的消费者或公众造成难以估量的困扰与损失,因此,实施这类行为的加害人必须依法依规承担起侵权责任,以保护社会公义,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七)任何人在经营的过程中所从事的高度危险作业如高空坠落、井下坍塌等情况,若造成他人权益受损的,都将依法对其进行严厉的罚款以及刑事处罚,同时需要按照具体的实际损失情况对受害者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八)在饲养宠物活动过程中,因喂养的宠物给他人带来了实质性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那么,动物饲养人或它们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负起侵权责任,对受害人进行足额的经济补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