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屋中的所有权仅记在单方面的名下时,若此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各自所拥有的财产进行购置,或者是在结婚前采取共同出资的方式进行购置,并且出资方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其出资的事实,那么在离婚时,这类房产即按照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处置。
关于此类房产如何进行分割,则应由夫妻二人自行协商决定,如无法达成协商一致,便需交由法院进行判决裁定。
然而,如果该房产是由一方的父母支付首付款购得,随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或者是由夫妻双方以及他们各自的父母共同出资购得,而在此情况下,唯有房屋所有者的姓名被记录在册,若在离婚时,此类房产则仍按照夫妻间的共有财产进行处理。
当涉及到下列情形时,由于房屋的所有权仅归一方所有,因此在离婚时仅作为其个人财产进行处理:
第一,该房屋是由单方利用其个人部分财产进行购置;
第二,该房屋是由单方父母全额资助购买债券的;
或者说是由单方父母支付首付款,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权局限于一方使用个人财产偿还贷款的情况;
第三种情况为,该房屋是由单方在婚姻关系存在前所支付首付款购买并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