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拘役并不属于累犯的范畴。
累犯存在两种类型,分别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
其中,一般累犯是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之上刑罚的犯罪人士,他们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获得法定赦免后的五年内再次犯下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之罪行。
然而,拘役所处的刑罚并非有期徒刑及以上级别,故未能构成累犯。
其次,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明文规定,被判处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放松警惕。
若他们在刑罚执行完成或获得法定赦免后的五年内再度犯下类似的罪行,则视为累犯,理应加重其处罚力度,但对于过失犯罪以及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罪犯,则可适当减轻其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规定的期限,仅适用于正在接受假释的犯罪分子,应自假释期满之时起开始计算。《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