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立案侦查阶段无疑担当着核心的角色。
此一阶段,侦查机关主要负责揭露犯罪行为,搜集犯罪证据,并锁定犯罪嫌疑人,亦即法律所称的“犯罪实质及证据运作的主要阶段”。
正是在此关键阶段,任何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益的举措,其破坏力都将产生巨大的负面效应。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已经正式确认立案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展开周密的调查工作,以构建出项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等方面的完整证据体系。
对于现行犯罪者或极度可疑的人员,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诸如拘留等措施;
同时,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依据法律要求实施逮捕。
针对被判处的刑罚加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原则上同一类型的刑罚应当保持相同的量级,而不得予以增加;
禁止改变刑罚的执行方式,例如此前批准缓期的囚犯转为实施实体刑者,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限;
同样,对死刑缓期执行我直接执行的变更也是不允许的;
主刑上的附加刑亦不能增加;
并不得判决比原有刑罚更为严重的形式,例如将六个月的拘役更改为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以及在多罪并发的情况下,不得加重未提出上诉或未被提出异议的被告人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