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商标权以及专利权而言,著作权具备独特性,此项权利源自作品创作完成的那刻起即会自动生成。
虽然版权登记或许在某些方面具有重要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谁进行了版权登记,便理所应当地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
在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商标使用的优先授予权制度,即谁先提出申请,便可先得到批准。
但是,如果在此之前已有其他在先权利存在,即使过了商标异议期,新申请的商标得以注册并取得商标所有权;
基于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依然有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依据在先权利原则请求撤销恶意抢注的商标,或寻求由法院裁决解决相关争议。
维护在先权利原则,无疑是解决这类纠纷的基石之一。
无论申请人希望为自己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抑或是纹绣师为了在市场上树立自身品牌而申请商标,都必须首先创作出独创性的作品。
当作品创作完成的那刻,便形成了人们所称之为“权利”的概念。
因此,根据在先权利原则的理解,一旦受到著作权人提出的异议,尤其可能导致被注销的恰恰正是那些遭人伪造、误导或者不正当使用的商标权益。《商标法》第九条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