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方向有限责任公司注入资金并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情形下,另一方非股东身份的情况,具体可依照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首先,当夫妻双方能够达成合意,决定将其所持有的出资额部分或整体转让给该公司的大股东配偶时,需要取得其余董事会成员中的大多数支持,并且所有不同意此项决策的股东都需明确表示自动放弃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此时,大股东配偶便有权利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其次,若夫妻双方已经协商确定了出资额转让的份比以及转让标价等相关事宜,然而在征询其他公司股东的意见之后,若超过半数的人并不赞同该出资额的转让方案,但是他们又愿意在同等的条件下收购这些出资额的话,那么,根据经过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依法对此类转让出资额所得的财产予以合理分配。
此外,如果有超过半数的公司股东反对新的投资股权转让,且无人愿意在同样的收购条件下购入这些股份,那么这就被视为各位股东对此次筹资的支持,因此,该大股东的配偶仍然有权成为这家有限责任公司的新股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