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若出现如下所述情况之一者,必须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得来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盗用他人信用卡,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且涉案金额达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第一款第(三)项中所提到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涵盖下列两种具体情况:
(一)拾获他人遗失的信用卡并擅自使用的违法行为;
(二)欺骗他人获得信用卡而后非法使用的不当行径;
以及(三)通过窃取、收购、抢劫或者其他非法途径获取他人的信用卡资料信息,再通过网络、通讯设备等渠道加以利用的犯罪手段;
以及(四)除上述几种情形外,其他形式的信用卡恶意冒用行为。
2、恶意透支情节严重,涉案金额达人民币一万元以上。
在这种情形下,持有信用卡的当事人抱着非法侵占的意图,违反规定超出批准额度或者规定期限执行支付操作,同时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促还款但超过3个月仍未偿还者,应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视为构成“恶意透支”罪行。
在此基础上,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也应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