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期限规定,从仲裁机关接受申请至发出裁决书为止,法定时效时间限制为45个自然日;
在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最多可适当延长15个自然日。
若在此期限之外未能完成审理,当事人有权向管辖地区的人民法院发起诉讼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