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婚首饰在无特殊法律规定且未被界定为遗嘱或赠与合同中仅赋予单一方的财产的前提下,均视为夫妻间共有的财产权益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可以参考自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如下所述:
“在此期间,夫妻双方获得的以下各类财产,皆为夫妻双方共享的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共同享有所有权:
(一)工资、奖金及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
(二)生产、经营以及投资活动的盈利回馈;
(三)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
(四)通过继承或是受赠而获得的财产,但排除符合前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
(五)其他应该被认定为公共所有的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