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操作步骤为:
1.机动车所有者或代理人需携带符合转入要求的《机动车档案袋》及相关证明文件,前往2号楼8号窗口进行受理;
2.通过审核之后,需要到税务机关的车购税征收所更换新的税票;
3.将车辆识别代码与引擎号码的拓印贴于《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背后,然后到指定窗口进行汽车确认;
4.携带以上所有资料到登记审核窗口递交申请,取得《待办单》;
5.随即根据《待办单》选择心仪的车牌号并确认,最后等待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其相关配套材料。
对于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明确指出,如果机动车所有者的住所发生迁移,由原来的车辆管理所的管辖范围转变到新的管辖范围内,那么机动车所有者有义务向新的注册地车辆管理所提出变更登记的申请。
同时,在申请迁出以前,必须确保涉及该车型的全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以及交通事故均已处理完成。《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