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债务重组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性:
首先,参与债务重组的企业通常呈现出一种较为严重的财务困境或者经济运营遭受了严重影响,此类企业大部分属于那些在某一产业领域相对聚集的行业。
其次,这些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的过程中,往往会牵涉到关联方之间的复杂关系,甚至可能会有政府机构的深度干预,进而导致了债务重组所产生的损益存在很大程度上是非账面化、不受约束的特点。
再者,由于相关信息披露缺乏充分性和规范性,导致关于债务重组的具体细节不够明晰,相关数据也主要分布在如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期限及或有关事项、现金流量表附注等渠道中,使得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产生的损益情况更加难以明确追踪。《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号——债务重组》第八条
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
第十三条
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五条
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务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二)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