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被告人陈述履历之后,自首的成立条件便无法满足了。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实施犯罪行为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地交代自身所犯下的所有罪行者,可视为自首。
这些主动投案并且积极悔过认罪的违法者,可以获得相应的宽大处理。
具体而言,如果他们的罪行较轻微的话,甚至可能获得法庭的免责判决。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些人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性措施,或者正在监狱中服刑,但仍然能够如实坦白尚未掌握的自身罪行时,将被认定为自首。
对于那些虽然没有表现出前两款自首情节的被告人,只要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仍能得到法院轻判的机会;
若因如实供述罪行,成功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出现的,则有可能因此得到减刑。《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