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幸并非由于公务活动而导致的死亡,仅有社会保险机构会提供相应的丧葬补贴金补偿;
然而,若从业者在工作时间内或在工作场所,由于突发病情意外离世,或者在48小时内经过全力抢救仍然未能挽回生命,则按照相关规定,可将此类情况视为工伤待遇来处理,雇主不需承担任何额外费用,而是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承担以下各项费用开支:
1.丧葬补助金:
支付金额为六个月乘以统筹地区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补贴。
2.供养亲属抚恤金:
即针对那些在职工生前受其扶养并且自身缺乏劳动能力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按个人工资水平作为总额依据,每季度向他们支付相关的抚恤津贴。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支付金额为48个月至60个月乘以统筹地区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详细的支付标准则根据省级政府的制定进行执行调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