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司法实践中,若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那么将不对相关人员进行直接通知。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不起诉的决定是完全保密的,面对这种情况时,警方往往会收到同样的信息通知。
这主要源于不起诉的决定权在检察院手中,而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并无裁定权,因此即便检察院决定放弃起诉,也无法直接向当事人公布消息。
此外,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之后,还需要生成一份不起诉决定书来详细陈述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被不起诉者的个人资料,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身份证号、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是否曾经接受过刑事处罚,以及当时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况以及羁押地点等;
其次是案情的基本背景与来源;
再次是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对于被不起诉者是否涉嫌犯罪的详细调查结果以及用作不起诉依据的相关事实;
第四部分则是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根据及其理由,目的是要明确该决定所援引和适用的法律条款;
最后就是涉及财产查扣冻结的问题,即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具体实施状况;
除此之外,不起诉决定书中还有些其他重要的信息要素需要告知,比如可能影响公众利益的事项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