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判决书下达后能否进行会见这一问题,因具体情况而异。
原则上,对于尚未生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其辩护律师在收到之日起有权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
在进行会见时,律师可与被告人沟通,了解其对判决结果是否存在异议以及是否有意愿提起上诉等事宜。
直到判决书送达结束十日后,被告人仍未提出上诉,那么该判决即告生效。
在此期间内,如被告人被判罚入狱服刑,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其移送至专门的监狱;
若被告人无需入狱服刑,而是留在看守所执行刑期,家属亦可依照监狱规定的时间段前往探视。
然而,一旦涉及到二审刑事判决书的送达问题,由于二审的性质为最终审理结论,一经送达便立即生效。
因此,当二审判决书下发且送达完毕之际,二审法庭的审判阶段即告终止,辩护律师也就无法再次进入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了。
同样地,在此情形下,若被告人被判定须入狱服刑,相关部门将会按照法律法规将其转移至特定的监狱;
若被告人不用入狱服刑,家属仍旧可以前往看守所探望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