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可被视为可撤销婚姻的类型主要包括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此时受胁迫一方有权向特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婚姻;此外,若有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未按规定如实告知其自身存在重大疾病的情况,则另一方可在知晓或理应知晓撤销原因后的一年内向相关法院提交追认撤销婚姻之申请。更进一步地进行阐述,判定某个婚姻可否撤销的具体情形还包括以下两大类:首先,由于收取胁迫而言,受胁迫方有权向特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已缔结的婚姻关系。在此种情形下,受胁迫方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的时机应该是在施加胁迫行为得以终止后的一年内。其次,对于那些曾经被非法囚禁或者限制行动自由的当事人来说,如果他们对特定婚姻提出撤销要求,那么这个申请的提出时间必须为自恢复自由之日算起的一年内。其次,如果有任何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按要求披露存在重大疾病的事实,那么另一方可以在了解或想当然了解到撤销事由之后的一年内向特定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关系。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胁迫”通常包含两种方式:第一种是通过非《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