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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劳动合同中是否注明工资

书面劳动合同中是否注明工资
对于每一位的劳动者而言,凭借自己的劳动成果获得报酬是一件开心的事。而每每员工去公司面试,最关心的一个核心就是公司对于员工的工资水平和员工福利待遇。现在的福利待遇指企业为了保留和激励员工,福利是非现金形式的报酬,而津贴是以现金形式固定发放的。工资的及时发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最为有效的方法。
2024-03-23 13:45:10 已帮助208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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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劳动合同中是否注明工资
在书面劳动合同中,务必明确载明薪资标准。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正式的劳动合同须涵盖以下各项关键信息:(1)雇主,即公司的全称、地址及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2)工作者,即劳动者的姓名、通讯地址以及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编号;(3)合同期限,即工作关系的时间段;(4)职位职责以及具体的工作场所;(5)工作时长以及休息休假的安排;(6)薪酬福利,即工资及其计算方式;(7)社会保障制度,即缴纳社保的相关事宜;(8)工作环境中的安全保护措施以及可能对员工健康产生影响的职业危害防范措施;(9)法律规定需细化在劳动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如试用期、培训、保密协议、补充保险及福利保障等。除了上述必备项目之外,双方还可在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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