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当员工出于自身意愿向企业提出离职请求时,并无任何补偿。
然而,若因外界因素所导致的离职,则另当别论。
举例说来,若是企业未能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抑或是拖欠薪资导致未按时足额发放、亦或是无法提供适当的工作环境与安全保障等相关待遇,在此种情形之下,员工有权依据实际境况提出被迫离任申请,要求企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