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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状中是否能把第三者列入

离婚诉状中是否能把第三者列入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就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结束,会带来财产关系的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等。根据提出离婚的实际情况不同,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离婚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儿,对任何一方都是一种损失。当然,这也并不是说不能离婚,在满足离婚条件的情况下,夫妻之间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2024-03-23 12:25:16 已帮助264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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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状中是否能把第三者列入
1.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和被告之外,不能添加第三方作为参与者哦。
2.若您希望将第三方纳入诉讼,唯一可能的条件是他们涉及到自身利益。
例如,如果原告主张在第三者名下的房产是属于夫妻共有资产,且需要在离婚诉讼中分配此部分财务时,便可以将其加为第三方。
这是因为他们之间已经产生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需提供以下证明档:
(1)插手此事的第三者详细信息以及有关他们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录像声音资料等。
(2)有关第三者的生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诊断书、鉴定报告等。
(3)有关第三者沉迷于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或者长时间服刑的法院裁决、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等档。
(4)有关双方分居时间、原因、分居协议等相关档。
(5)之前曾提出离婚诉讼的,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以及裁定书等档。
(6)当双方家庭之间发生激烈冲突时,需提供公安机关的出勤记录等档。
(7)若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失费,需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侮辱等家庭暴行等相关证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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