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员工在提出离职申请并选择当日离开企事业单位可能并不符合法律法规。
就劳动者离职的相关事项,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如果企业与员工能够实现充分沟通与友好协商,那么他们是有权提前终止双方所签署的劳动合同的。
此外,劳动者也有权利提出预先告知的方式,即提前三十天向企业提交书面的离职申请,从而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
至于处于试用期的员工,同样具有提前三天向雇主传达离职意向的资格,以实现解除劳动合同的诉求。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双方尚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仍然拥有追讨不超过十一个月内应获得的双倍工资的权利。
当然,若存在企业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按时足额支付员工薪酬等状况时,劳动者将享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益,无需事先征得企业同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