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信用卡欠费者若未能按时还款,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罚处罚,并需支付罚金。
具体的法律规定已由最高法与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格明确。
该司法解释中指出,银行两次催款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即视为“恶意透支”。
其特点在于主观意识为故意,意图获得非法利益,这成为了此种信用卡欺诈犯罪的关键要素。
此次司法解释具体规范了“恶意透支”金额的范围,即尚未归还的账款,并不包括银行收取的滞纳金和复利等费用。
基于宽严相济的原则,若在法院判决前或公安机关立案前能偿还所有透支款息,可从轻处罚甚至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以此手段打击此类诈骗行为,同时警示大众珍惜信用记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罪行。
刑法266条则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者,数额过大的,处以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及罚金;
数额巨大或具其他严重情节者,处以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徒刑,另加罚金或没收财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