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警察并不能随意地将公民带入派出所进行质询。
然而,在涉及轻微犯罪行为的治安案件中,警察则有权询问犯规者、受害者以及证人,获取更多的相关证据以调查到底。
对于未经授权擅自传唤者,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办案部门领导的许可,并且要使用传唤证来对当事人进行约谈调查。
在案件现场发现了违规行为的公民,如果公安机关在亮明身份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口头传唤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应该在后续的访谈记录中清晰明确地标示出来。
对于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公安机关在完成首次传唤之后,应立即展开进一步的调查质询,确保整个过程在八小时内结束,倘若遇到复杂的情节,可能需要适用行政拘留惩戒措施,那么调查质询的时间就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此外,如果警方想要在非公安机关内部对受害者或其他证人进行约谈,他们必须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
针对严重的刑事案件,例如严重的抢劫杀人和谋杀等,警察同样享有询问证人和受害者的权利。
此时公安机关的调查人员不仅可以就在案发现场询问证人,而且还能主动寻找证人,比如前往他们的办公场所或居住地进行询问。
当公安机关要求证人提供证言时,他们可以选择现场调查或将证召集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开会,但无论哪种形式,都必须在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在询问证人的过程中,应该强调相关询问应个别进行,保障证人的权益不受任何干扰或侵犯。《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档。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