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期限得以进行延长的具体情形包括如下几点:
案件内容复杂且无法在既定期限结束时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形;
交通条件恶劣导致前往距离较远的地方处理重大、复杂案件极其困难的状况;
涉及大规模犯罪团伙引发的案件;
以及流动作案背景下变得更加复杂的案件等等。
在司法程序中,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对尚未进行终审判决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临时关押控制。
这种羁押并非独立存在的强制手段,而基本上源于逮捕或拘留的决定之后,基于该决定所附带产生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状态。
另外,我们也可以将其称为拘押。
这实际上是指在特定时间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的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有力的法律状态,同时也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属产物。
那么,何为“超期羁押”呢?它便是指超出法定期间的羁押。
换言之,羁押期限的核心概念主要涉及到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间。
对于因为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有关拘留、逮捕、逮捕后侦查和审判期间的羁押行为,均属超期羁押这一范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