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如有一方提出了离婚的诉讼请求,而另一方并不希望结束这段婚姻,那么他或她应该尝试通过与提请离婚诉讼的一方进行诚恳且公正的商议来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从而达成谅解并由提出离婚请求的一方撤销其诉讼请求。
倘若无法达到此项成效,那么remainingparty就应积极地面对诉讼过程,收集充分的证据,并向法庭提供确凿的证明材料以申明两人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出现破裂。
只要法院判定夫妻间的关系尚且没有破裂,即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法院也会遵循司法程序对此案不予判准离婚。
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况通常被视为夫妻之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
(一)重婚行为或者与他人存在长期稳定的非正常独处状态;
(二)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或是对家庭成员实施严重的虐待以及遗弃行为;
(三)存在严重赌博、成瘾性毒品依赖以及其他严重的不良嗜好并且屡禁不止;
(四)夫妻因为感情不和而长时间分居,超过两年的期限;
(五)以及其他可以明显推断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相关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