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其间,夫妻所实际获得或应得的住房公积金,皆属夫妇之共有财产。
同时,夫妻于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所得之以下各项资产,皆为夫妇之集体财产,并归夫妇共同所有:
首先,薪酬、奖金与劳务报酬;
其次,生产、经营以及投资之收益;
再者,知识产权之收益;
继而,继承或遗赠之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约中明确仅归一方之财产另当别论;
最后,其他应归夫妇共有的财产。
1.离婚之时,若夫妇双方对于共同财产达成协议解决方案则按照协议执行;
若仍无法达成共识,则由当地法院依据财产具体状况及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2.若夫妇双方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收入资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在一方在抚育子女、照顾长辈、协助另外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较大努力之后,在离婚之时,该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予补偿,而另外一方也必须予以相应的补偿。
3.离婚之时,如果一方存在生活困难,另一方理应从其个人房产等财产中给予相应的援助。
具体援助方式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决定,若协商仍无果,则由当地法院行使审判权判决。
4.离婚之时,如果一方故意藏匿、转移、变卖、破坏夫妻共同财产,或是伪造债务试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话,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时,应对这种恶意行为进行惩戒,即少分或不分其份额。
而在离婚之后,如果另一方发现前述恶劣行为,可直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