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施行卖淫及嫖娼行为者,处以十日至十五日拘留,可并处达五千元以下的罚金;
若情节相对轻微,将受到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罚金。
对于明知自身患有梅毒、淋病等重大性病却依然实施卖淫与嫖娼行为者,将视为了构成“传播性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缴纳罚金的处罚。
如有下列五种卖淫和嫖娼情节较重的情况:
1.在被查获之后拒绝认错并且态度恶劣的;
2.在被查获时已经发生性行为的;
3.长期以来频繁从事卖淫活动的;
4.曾经因为类似行为被惩罚过现在再度犯罪的;
5.三个人或更多人一起从事此类行为的。
还有以下四种情况属于卖淫和嫖娼情节较为轻微的情况:
1.没有实际发生性行为的;
2.初犯并且承认错误态度良好的;
3.仅通过其他方式实现的性交易;
4.如果患者不知道自己患有传染性疾病。
对于拘留或罚款的决定,具体由执法者酌情考虑,这其中包括了对方的认错态度以及是否适宜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