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取得的、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可被视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这些法定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拥有,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利。
而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在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度的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双方协商,夫妻个人所保留的那部分财产。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获得的以下财产,都必须被视作夫妻共有的财产:
首先是薪资和津贴;
其次是生产、运营、投资所带来的利润;
再次是知识产权的收益;
接着就是继承或接受他人赠送的财产,除非在遗嘱或赠予协议中明确规定只归属于某一方;
然后是一方通过个人财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接着是男女双方实际上已经或是应当获取的住房补贴以及住房公积金;
最后是男女双方实质上已获取或应当获取的基本退休金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用。
反之,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拥有的个人财产包含:
首先是这方离婚前就获得的财产;
其次是从人身伤害中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再次是在遗嘱或赠予协议中明确规定只归属某一方的财产;
接着是用于日常使用的专属生活用品;
最后则是其他需要被认定为某一方独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