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特地提醒各位留下来的那一方须对婚姻关系有效存在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承担起毋庸置疑的连带清偿责任。
具体而言:
1.对于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者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认可并表达共同意愿的债务问题,或者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使用其个人名义为维护家庭正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均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搪,尤其是在一方不幸遇难离世之后,另一方更应该无条件地承担起这一重大责任;
2.然而,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利用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之外,那么这些债务就不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因此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与此同时,若不幸离世的一方留下了财产作为遗产,那么他/她的合法继承人们将只能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上限来负担该被继承人在法律上应予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