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已经分居了多久,这并不会影响到任何一方向法院申请协议离婚或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中,对于分居情况的认定,需满足因为情感上的矛盾而陷入长期分居长达两年以上,且经过法院尽力调停但仍未能改善的前提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明确规定,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首先必须尽全力进行调解工作,若在这一过程中发现感情确实已经出现破裂,调解也无法令其恢复时,则需要依法做出离婚裁决。
在法律规定的诸多种类情况下,只要调解无效就应准许离婚,如存在重婚行为或与其他人生活在一起、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且经多次教育仍未改正、因感情上的问题而长期分居达两年以上以及其他造成夫妻间感情出现裂痕的行为等等。
若是其中一方被宣布为失踪人口,那么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法院就必须予以许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